一、依據:
1.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定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。
3.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。
二、目的:
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,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,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、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,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