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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森貴 - 本站消息 | 2020-08-31 | 點閱數: 520

臺南市將軍區長平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中華民國 109 年 8 月   日 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07 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
三、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
(三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 無關之 Apps 。
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六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。

(七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
(八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

(九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
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 知家長領回。
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級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 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
六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 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 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