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將軍區長平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日 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07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三、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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